兵直统筹区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兵直统筹区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有关规定,我中心对2家医药机构提交的变更申请,按流程进行考察。在考察中存在“进、销、存”不符,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和使用医疗机构制剂,信息系统不能对接等违规行为,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现拟解除2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现将具体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4月11日— 4月17日。
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501室反馈。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联系电话:0991-7798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