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医保规〔2023〕2号)等文件规定,拟将申请互认、准入的12家医药机构纳入兵团本级定点管理。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30日-8月8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实名方式向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991-8800734
附件:
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