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四十一条: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规定,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米东南路二十五分店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