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度乌鲁木齐地区两定机构协议管理联合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兵医保中心〔2024〕3号)要求,由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联合对乌鲁木齐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开展2023年度协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联合考核”),通过零售药店自查、现场考核、查看佐证材料并结合医保部门日常管理台账,对乌鲁木齐地区1860家(含自治区本级、兵团本级、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师、第十二师)定点零售药店在政策宣传、制度健全、药品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现将联合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制度健全、管理到位。大部分定点零售药店能严格遵守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医保协议管理要求,人员配备较为齐全;药品分类管理、明码标价规范,养护及登记台账俱全、服务公约到位。
(二)服务规范、布局合理。大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均设有医疗保障惠民政策的宣传、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等服务,能为参保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店内整洁明亮,药品分区摆放管理整齐、药品标识清晰,能根据不同药品所规定的储存要求进行认真保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医保服务及人员配备方面。通过定点零售药店上传材料发现,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对医保工作不重视,医保政策不熟悉,医保制度落实不到位,缺少专(兼)职的医保管理人员、缺少执业药师证照及药师在岗的佐证材料;二是未按照协议管理要求悬挂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未公布医疗保障政策咨询、投诉电话;三是医保宣传内容未能及时更新;四是未留存供货方有关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证明材料;五是对质量不稳定的药品未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做好养护记录,对过期或失效药品未按相关规定下架并处置。
(二)配合医保日常管理方面。通过医保经办机构日常管理台账中发现,一是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被医保部门对其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结算等情况;二是未按时申报月度清算;三是未按照要求完成电子处方流转接口改造、网络安全防护软件安装工作,推广电子凭证应用力度不高。
(三)现场考核方面。门诊统筹(含慢性病)药店、双通道零售药店考核发现处方用药不对症、处方超剂量或者超限定支付、未核实处方姓名与结算人员姓名是否一致、处方药师未签名或盖专用签章等情况。
三、考核结果及应用
经评定,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医路二分店等1848家定点零售药店考核为合格等次,乌鲁木齐金百草大药房有限公司等12家零售药店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定点零售药店,按时续签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按时结算资金,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零售药店,解除医保协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医保管理,强化药品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主动开展医疗保障政策的学习,加强内部医保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医保服务能力。要依照协议约定,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定点零售药店”标识,要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服务,切实减轻患者购药负担。进一步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要发挥零售药店的宣传作用,履行医保政策宣传职责,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二)履行医保协议,做好系统维护。定点零售药店要充分认识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及医保服务协议内容,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确保基金规范使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严格按照医保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智能监控事前提醒、进销存、网络安全防护软件的安装及使用工作,积极开展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使用及电子处方流转的应用。
(三)规范处方用药,强化处方审核。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学习,严禁超量、超限价开药,严格做到先问诊后处方。凭外配处方购药时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做到人证相符。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