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34号)要求,经各地申报和我局审核,决定将天津、河北等6个省份以及山西省省本级等13个省份28个统筹地区确定为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试点。请各试点地区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和“免证明材料、免经办审核、即时开通、即时享受”的原则,推行告知承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自助备案政策和直接结算待遇水平。省本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按时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试点期间要做好基金运行监测和评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