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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6年08月06日 信息来源:兵团医疗保障局 编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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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文件精神,切实减轻孕产妇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兵团自202681日起,将全面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政策,特整理以下常见问题与解答。

一、为什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

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为进一步优化兵团生育支持政策,降低生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兵团医保局会同兵团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并从202681日起执行。

二、本文件出台后,有哪些利好?

《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出台后,将会有以下利好。

一是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力度更大。文件出台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以及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区分甲乙类,全额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政策范围内生育费用零自付,切实减轻了参保职工群众的生育费用负担。二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更广。文件出台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产前(后)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已按规定办理家庭成员共济手续的前提下,参保人员亲属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产前(后)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也可以通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三是生育支付管理更优。文件出台后,将会持续优化生育医疗服务项目,将适宜的分娩镇痛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推动医保辅助生殖项目落地。并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做好本地医保目录数据更新,确保包括儿童用药在内的各类医保药品落地。

温馨提示:“零自付”≠全免费。超标床位费、美容缝合、免陪照护等医保目录外项目及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医用耗材,不纳入医保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三、本文件出台后,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是否可以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根据文件要求,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的未就业配偶,只有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后,其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才能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报销。并且,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等待期内,其参加居民医保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政策执行。

、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是什么?

参保女职工及其所属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当月起,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而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则需满足连续参保缴费10个月;在住院分娩时,缴费不足10个月的,待缴费满10个月后,可追溯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是什么?

为规避个别灵活就业人员突击参加职工医保套取生育保险基金风险、维护正常参保人员正当医保权益,所以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分娩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在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后分娩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可正常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而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需在6个月的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后,生育保险再连续缴费满10个月,且享受生育津贴期间须处于生育保险连续参保缴费状态。6个月的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后分娩,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待缴费满10个月后,可追溯享受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否可以按月发放?                                          

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收入的替代,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可均衡支付生育津贴,按月发放。                                 

七、参保女职工是否可以同时领取工资和生育津贴?

文件规定: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作为产假期间工资收入的替代也就是参保女职工不可以同时领取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过,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如果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标准高于参保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则按照生育津贴标准执行,直接发放至个人;如果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则按照参保女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执行,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保证工资收入不降低,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如何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一是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流程,全面取消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非必要申报材料,畅通生育津贴申领渠道,推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智能审核模式,打破单位代办限制,支持参保职工线上APP、小程序申办及线下窗口就近办,实现生育津贴直发个人杜绝发生截留、延迟发放等问题。

二是全面推进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兵团内异地直接结算机制,已备案的兵团内异地住院分娩人员,在备案地(常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分娩“零自付”时,实行联网直接结算;跨省异地住院分娩费用,按原政策执行,确保本地及异地参保人员生育待遇及时落地。


链接: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