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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6年08月06日 信息来源:兵团医疗保障局 编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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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待遇保障处

各师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师市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精神,经兵团同意,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兵团生育保障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国家和兵团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纳入全额保障。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国家和兵团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纳入全额保障。

男职工(含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居民医保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等待期内,其参加居民医保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已明确由其他渠道保障的,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产前(后)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优化生育支付管理

不断优化生育医疗服务项目,落实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适宜的分娩镇痛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持续推动医保辅助生殖项目落地。

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做好本地医保目录数据更新,确保包括儿童用药在内的各类医保药品落地。

三、强化生育保险权益保障

全面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女职工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的通知〉的通知》(兵人社发〔2017182号)规定的生育津贴享受天数执行。

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与职工医保保持一致。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条件需满足连续参保缴费10个月,缴费不足10个月的,待缴费满10个月后,享受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在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分娩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在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后分娩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需在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后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且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连续参保缴费状态;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待缴费满10个月后,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可均衡支付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作为产假期间工资收入的替代。生育津贴标准高于职工工资标准的,按生育津贴标准执行,直接发放至个人;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工资标准的,按工资标准执行,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保证工资收入不降低,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参保人员在兵团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住院、生育门诊等类型,实行一单式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兵团外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兵团异地就医政策执行。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本通知从20268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兵团医疗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6722日      

    

    链接:《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