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兵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6〕14号),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将兵团驻乌鲁木齐统筹地区(含兵团本级、十一师、十二师)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申请评估时间为2026年8月5日—8月31日(工作日)。评估工作将根据申请情况统筹安排、有序开展。
二、申请对象
已参加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失能状态长期持续6个月以上,经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自行评估达到重度失能等级的,可申请失能等级评估。
本次评估不含参加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具体评估时间另行通知。
三、申请条件及不予受理情形
(一)申请失能等级评估的参保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兵团驻乌鲁木齐统筹地区参加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参保缴费并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
2.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失能状态长期持续6个月以上。
3.申请及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居住在乌鲁木齐地区。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1.未参加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2.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3.发生护理服务费用不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4.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生活不能自理未达6个月以上,病情不稳定的;
6.申请评估时,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
7.其他长期护理保险不予受理评估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评估对象及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见附件1)、《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见附件2)。
3.最近一次由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与导致失能原因直接相关的材料,如: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医疗诊断书等。
4.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渠道
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交申请资料,也可通过兵团医保APP、小程序提交申请资料。
六、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及待遇享受资格。
2.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由失能等级评估专家开展失能等级评估,评估费标准300元/人次左右。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规定要求参加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其余情形评估服务费由个人承担。请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保持通讯畅通,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3.本次评估工作,旨在收集材料、预先审核,请广大参保人(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合理安排时间,有序提交申请。本次评估业务期间所受理申请,不计入办结时限要求。
七、经办机构地址及电话
1.兵团本级: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层34-37窗口
电话:0991-2312237、0991-2899372
2.第十一师: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112号
电话:0991-4617127、0991-4665719
3.第十二师:
地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农场振华街1777号第十二师市民中心一层E24-E27窗口
电话:0991-3729725、0991-3729532
特此公告。
附件:
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