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范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保障失能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等规定,现决定开展兵团驻乌鲁木齐统筹地区(含兵团本级、十一师、十二师)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准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兵团本级、十一师、十二师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向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一)养老机构。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二)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申请条件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三)其他服务机构。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配备长期照护师和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或者由省级行政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3.配备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4.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5.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6.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7.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申请不同长护服务类型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2.社区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申请居家护理或者社区护理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3.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长护服务机构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3.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如与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应同时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医疗和养老机构护理的,应提供设立长期护理专区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相关资料;
(六)申请上门护理的,应提供近一年度财务报表、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表(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开业以来的报表);
(七)提供工作人员名册(注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八)提供符合长护协议管理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九)提供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2026年6月18日—2026年7月10日;
(二)地点。申请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电子版(PDF格式)各1份,现场提交至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6楼603室(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2号)。
五、审核流程
(一)初审。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申请机构应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二)现场核查。初审通过后,由审核小组成员对机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置、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三)公示与备案。评审合格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纳入定点机构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对审核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整改完成后依申请再次组织审核,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定点管理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机构需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兵团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李宁(兵团本级) 吴天骄(十一师) 孙晓悦(十二师)
联系电话:0991-8800734
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十一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十二师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