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要求,解除、终止、中止15家兵团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现将医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
解除、终止、中止15家兵团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名单.xlsx
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