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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3年10月12日 信息来源:兵团医疗保障局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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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急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工作实际,兵团医保局会同兵团财政局、兵团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兵医保发〔2023〕3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目前,兵团各师市在基本医疗保险急诊医疗费用保障方面执行的报销政策不一致,报销经办流程也不规范。为此,我局会同兵团财政局、兵团卫生健康委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兵团急诊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政策,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二、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医保待遇政策主要有哪些?

根据急诊病情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急诊病情分为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3级急症病人、4级非急症病人。

其中,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或经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参保人员,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不计入个人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予以支付;起付标准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的10%确定。

急诊就医过程中提级达到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的,提级前后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属于同一次就医,按照急诊病情最高分级待遇标准支付。未达到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的参保人员所产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政策执行。

三、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急诊治疗的,参保地应视同已备案,可按参保地急诊医保报销政策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未能医保直接结算的急诊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医联(共)体牵头医院根据参保患者病情标准进行分级鉴定后,按规定手工报销。

参保人员因突发急、危、重症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120急救车上急诊抢救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四、《通知》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本通知自2023121日起执行。之前各师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级医保部门将开展政策宣传培训、信息系统对接改造等工作,确保政策如期落地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