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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篇2

发布时间:26年04月08日 信息来源:兵团医疗保障局 编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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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九条 是关于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传送数据、信息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制定遵守内部管理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文件中也有相关表述,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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