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最重要的一个主体,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对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做到风险可控、责任溯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医保基金管理、就医管理、结算管理、信息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本条从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管理队伍、考核评价、政策培训、自查自纠等方面提出要求。
定点医药机构中设置医保管理的内设机构,是发挥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功能和达到管理目标的基础。考虑到有些定点医药机构规模较小、管理人员较少,不具备设立专门机构的条件,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本条规定也可以由专门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