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虚假宣传、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属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诱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情形。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仍然协助其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属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情形。
《条例》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