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是参保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场所,是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的关键环节。为强化兵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工作要求,近日,兵团医疗保障局转发了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政策要求,加强和规范定点管理,为赋能医疗机构发展、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医保定点资源配置不均衡、管理能力和手段相对滞后、协议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特别是近些年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虚假诊疗服务、伪造医学文书等行为高发频发,严重影响医保基金安全,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结合当前新形势、新要求,国家起草了《通知》。为推进兵团医保高质量发展,提升医保现代化治理水平,依法依归强化协议管理,从严抓好医保基金监管,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我们向兵团各统筹区转发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聚焦纳入定点、协议管理、退出等关键环节,严把入口关、规范过程管理、强化退出机制。从三个方面明确工作举措及工作要求:
一是严把入口管理。包括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对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如何综合多种因素确定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及动态调整提出明确要求;细化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包括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严禁医务、医技人员“挂证”行医,影像结果上传调阅等;规范执行医药服务价格政策,明确了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具体要求;新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设立6个月政策辅导期,对政策辅导期内医保部门需要开展的工作以及政策辅导期内出现违规问题的处理方式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包括强化协议履约管理,明确费用审核、落实预付金、即时结算政策要求等;加强医保支付管理,对医疗机构配合医保部门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以及禁止转嫁费用等提出具体要求;推动药品和耗材平台采购,对“无码不采”“无码不付”提出要求;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处方外配管理、应用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等提出要求;落实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要求,对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相关人员信息维护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人员采取“驾照式”记分等提出要求;做好重点人群住院管理,对落实困难群众就医单独定点,加强对精神疾病、医疗康复病人以及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异常住院行为的监测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严格监管和退出机制。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和“2号令”规定的解除协议情形的基础上,对部分情形进行了细化和延伸,总体符合当前基金监管新形势,有其必要性。此外,明确了持续强化基金监管,全面推进追溯码监管应用,完善智能审核监管“两库”,加大异常结算数据检查力度,梳理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清单,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等。完善推动行行、行刑、行纪衔接,形成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合力等要求。
同时,《通知》强调了2个方面:一是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形成“资源配置均衡、就医便捷有序、服务合理必要、行业规范发展”的医保定点管理新格局。二是工作中要加强对医保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做好社会面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