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管理,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有关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规范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增加通知的公开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将《关于规范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登陆兵团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btybj.xjbt.gov.cn/)、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5年5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3472946270@qq.com。
附件:关于规范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docx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24日
附件
关于规范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兵直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兵劳社险发〔2001〕97号)、《关于规范和加强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兵劳社险发〔2012〕10号) 、《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24〕3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管理,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资金计入办法
单位职工参保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按照单位缴费费率、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缴费的,按单位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资金。
二、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近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已参保授权共济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可以实行家庭成员共济。实行家庭成员共济的,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家庭成员共济业务,并签署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承诺书、资金使用授权书。
三、规范个人账户管理
(一)除参保人员死亡等特殊情况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得发放至参保人个人银行账户。各统筹区要加强对个人账户划转和支出的审核监督。
(二)因参保人员死亡需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资金的,原则上应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如死亡人员银行账户全部注销,继承人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因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支取个人账户资金需提供主动放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三)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