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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5年01月08日 信息来源:兵团医疗保障局 编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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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基金监管处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兵团各师市医疗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行政执法裁量尺度,保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基准。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合规、程序正当、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实施标准》确定的裁量标准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综合考量确定具体的处罚幅度。对不予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对本裁量基准未作细化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退回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记录在案。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八条  适用《实施标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第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本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进行监督。法制机构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分析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指导、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培训。

第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裁量基准中的《实施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裁量基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裁量基准自2025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