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点机构单次超过规定剂量开药的行为和参保者全年药量超过合理使用量。
二、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三、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执行原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器械或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名称及价格标准,或者无收费标准的项目,将其串换为医保目录内名称和价格标准进行结算的行为。
四、开展“阻生牙拔除术”,重复收取“分根术”费用。
五、开展“牙拔除术”,重复收取“拔牙创面搔刮术”费用。
六、开展“阻生牙拔除术”,重复收取“牙龈翻瓣术”费用。
七、开展“牙髓失活术”,重复收取“开髓引流术”费用。
八、开展“特殊仪器根管消毒术”,同颗牙齿重复收取“根管消毒术”费用。
九、开展“复杂充填术”,重复收取“盖髓术”费用。
十、开展“眼底荧光血管造影(FFA)”,分解收取“眼底照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