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兵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新兵办发〔2024〕34号):
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近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已参保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可以实行家庭成员共济。实行家庭成员共济的,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加人员,并签署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承诺书、资金使用授权书。
三、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包括以下内容:
(一)普通门诊费用保障。主要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疾病诊断、疾病治疗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
(二)门诊慢特病费用保障。主要保障实行门诊慢特病管理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治疗、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
(三)门诊特殊药品费用保障。主要保障职工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特殊药品进行药物治疗,实行“定患者、定医疗机构、定医师”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药品费用。
(四)门诊日间手术费用保障。主要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日间手术进行治疗的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
五、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经诊断需要门诊使用特殊药品且符合药品限定疾病范围的,按照特殊药品“三定”“双通道”管理,执行特殊药品报销政策。
六、门诊慢特病限额、特殊药品门诊保障限额、日间手术限额共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七、参保人员已办理门诊慢特病的,优先按门诊慢特病政策予以保障。超出门诊慢特病限额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保障政策予以保障。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普通门诊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