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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4年12月25日 信息来源:兵团医疗保障局 编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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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师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版药品目录落地执行工作

2024年药品目录》202511日起正式执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202369号)同时废止。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统筹地区要根据新版目录的品种调整情况,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删除,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落实《2024年药品目录》管理要求,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

为保障用药连续性,各统筹地区要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2025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二、规范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

(一)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自治区、兵团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4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相关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确定相应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自治区、兵团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在自治区、兵团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自治区、兵团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2024年药品目录》中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统筹地区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

(二)民族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兵团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付;《2024年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和自治区、兵团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按甲类药品支付。自治区、兵团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有效期内按照乙类药品支付。

三、切实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一)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4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新疆、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直接挂网。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4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4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具体企业、药品及报价另行通知)。

(二)积极推进新增药品进院。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4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管理对目录内填补保障空白或大幅提高保障水平、历史数据难以反映实际费用的药品,相关病例可特例单议或暂不纳入DRG/DIP付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新疆、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采购药品。鼓励签订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在新疆、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采购药品,保证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落地实施。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关于适应国家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新医保〔2021110号)要求,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原则上要在2025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做到“应配尽配”,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

(三)完善“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关于规范和完善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新医保〔202165号)要求,提升“双通道”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延续性和待遇稳定性,原则上不得以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为由将其调出“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范围。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结合实际情况,同步调整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另行通知。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自20251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四)加强目录内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监测。自治区、兵团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目录内药品配备情况监测机制,以《2024年药品目录》为基础,借助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药品追溯码、医保药品云平台等渠道,收集、完善、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医保药品配备、流通、使用信息,加强对辖区内医保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精细化管理。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定期上报国家医保局,协助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医保目录药品运行监测、评估体系,并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衔接,对于临床价值不高,长期没有生产、使用,无法保障有效供应的药品,在今后目录调整中重点考虑调出。持续做好本地区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工作,定期向国家医保局反馈《2024年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使用、支付等方面情况,进一步加强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规范性,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医保部门要求建立完善谈判药品调配机制,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患者临床用药需求。

四、进一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展“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营造“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的氛围。积极支持“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设计新产品或者更新赔付范围,与基本医保补充结合,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进医院,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落地实施。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自治区、兵团药品数据库动态做好本地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更新工作,并及时通知定点医药机构做好2024年药品目录》执行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定点医药机构费用正常结算,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2024年药品目录》执行工作,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目录内新增药品的了解。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对《2024年药品目录》中国家未纳入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统筹地区在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pdf

(附件可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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