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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使用医保基金“五不可”

发布时间:24年10月31日 信息来源:兵团医疗保障局 编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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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基金监管处

一、不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四、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五、不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温馨提示

参保人如果违反规定,不仅要退回医保基金损失,还可能被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

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还将处骗取金额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