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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3年08月17日 信息来源:兵团医疗保障局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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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待遇保障处

兵医保发〔202328

 

各师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五家渠、阿拉尔、图木舒克、北屯、铁门关、双河、可克达拉、昆玉、胡杨河、新星税务局:

经兵团同意,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3年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二、2023年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个人缴费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其中成年居民430元,学生儿童330)。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个人缴费责任的宣传落实,做好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

三、为做好2024年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预收工作,暂确定2024年个人缴费标准在2023年基础上增加30元(30元为补征2023年个人缴费),即平均每人每年410元(其中成年居民460元,学生儿童360元)。

四、各师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分类参保资助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应助尽助,应保尽保。同时,要切实做好流动人口、学生、儿童和新生儿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

五、各师市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2023年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兵团医疗保障局、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报告。

 

 

   兵团医疗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3810

 

 

 

链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