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通知》(新医保规〔2021〕1号)要求,5家医药机构拟纳入兵直统筹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现将合格的5家(其中医疗机构2家、零售药店3家)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共10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兵团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法规处)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991-2896078
附件:
拟纳入兵直统筹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名单.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