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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兵直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Copy1

发布时间:20年12月08日 信息来源:兵团医疗保障局 编辑: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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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兵直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

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参保人员购药和费用结算,根据《关于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供应门诊大病、慢性病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兵医保发〔202014号),拟在兵直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确定部分定点零售药店作为供应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用药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兵直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报条件

(一)医保管理。严格执行《兵直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及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齐全、规范。

(二)财务管理。按照《会计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设置会计帐套和科目;及时、完整、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药品购、销、存明细帐或台帐,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三)信息系统。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保证就医、结算信息安全,实现药品购销存管理、目录对应、历史就医记录查询等功能,并按要求保存相关数据不少于3年。

(四)执业药师。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兵团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慢性病处方应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执业药师参加社会保险单位须与执业单位保持一致。

(五)药品质量。遵守国家及自治区、兵团相关规定,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六)药品配备。保障门诊大病、慢性病药品配备,具备药品配送条件和配送服务网络,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七)药品价格。执行自治区、兵团医保药品价格相关规定。

(八)经营范围。禁止摆放和经营非药物品。

(九)监督检查。近三年医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无违规违约行为。

三、确定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兵直统筹区门诊大病、慢性病人员就医需求、人口密度、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源分布、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对申报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

四、确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上述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且自愿接受慢性病相关管理的兵直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申报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兵直统筹区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统计表、参保证明及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证、身份证复印件;

3.定点零售药店周边定点医疗机构和居民小区分布情况书面说明。

(二)评审。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医药卫生专业人员共同组成评审组,对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确定原则,确定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综合评估时,如评审组成员内有与被评估对象属同一单位的,该评审组成员须进行回避。

(三)公示。兵团医疗保障局根据评审组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定点零售药店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书面向兵团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陈述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及依据。

五、申报时限和地点

(一)受理时限。材料申报时间为20201029日至11月 6日(北京时间上午11:00-13:00,下午16:00-19:00)。未在规定时限内递交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地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2号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301室(医疗保障服务科)。


              附件1:兵直统筹区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附件2:兵直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统计表


                                                     

                              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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