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关于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兵医保发〔2020〕38号
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医药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要求,为全面深化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模式,现就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集中采购结果
2020年11月20日,兵团范围内全面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各相关医药机构确保在协议期限内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和使用任务,中选企业切实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企业按医药机构订单时间按时配送到位。
二、实施范围及方式
(一)药品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55个通用名药品及兵团中选价格。
(二)机构范围。以统筹区为单位,兵团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三)企业范围。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55个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中选择供应兵团的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四)采购方式。所有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需通过兵团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和使用,不得线下自行采购。
三、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根据国家联采办确定的采购规则和中选企业数量,按医药机构确认上报的一个采购周期内预计采购量的50%-80%作为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结合各统筹区上报的约定采购量,将兵团承诺完成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任务分解至各统筹区,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于2020年11月13日前将采购和使用任务分解至各相关医药机构。
(二)采购周期。根据国家联采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规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或2家的品种,协议期限原则上为1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品种,协议期限原则上为2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品种,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约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统筹区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四、工作任务
(一)签订三方购销协议。2020年11月18日前,中选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自主选定中选药品配送企业,初步确定配送关系。医药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根据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在兵团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通过有效的电子印章完成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合同签订情况报送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进行备案。
(二)继续推进未中选品种梯度降价工作。继续推动药品梯度降价,以中选价或全国最低价托底,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方可采购,价差较大的需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逐步推进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五、工作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兵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兵医保发〔2019〕26号)有关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保障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规范化、常态化运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兵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兵医保发〔2019〕26号)和《关于兵团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兵医保发〔2019〕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兵团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兵团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