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兵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有关政策的通知
兵医保发〔2020〕24号
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兵团职工群众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关于印发〈兵团职工医保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人社发〔2013〕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兵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门诊慢性病病种“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拆分为“糖尿病”和“糖尿病合并并发症”,鉴定标准、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相应调整,原鉴定为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的人员,同时享受糖尿病、糖尿病合并并发症门诊慢性病待遇。
二、将门诊慢性病病种“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 调整为“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鉴定标准相应调整,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三、将 “强直性脊柱炎”纳入兵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选择病种范围,明确鉴定标准、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各统筹区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纳入统筹管理。
四、明确门诊慢性病病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具体包含病种为慢性支气管炎、慢性呼吸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自发性
气胸。
五、兵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及鉴定资料供各统筹区参考使用,各统筹区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细化完善。
附件:1. 相关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2. 相关门诊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
相关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糖尿病
【鉴定标准】
(一)由糖尿病症状(多饮、多尿、多食、消瘦),空腹静脉血糖浓度≥7.0mmol/L(126mg/dl),或随机静脉血糖浓度≥11.1mmol/L(200mg/dl)。
(二)无糖尿病症状,空腹血糖7.0mmol/L(126mg/dl)且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L(200mg/dl),或糖耐量实验2小时血糖200mg/dl(11.1mmol/L)者可以确诊为糖尿病。
【鉴定资料】
(一)空腹静脉血糖检查报告单;
(二)餐后2小时静脉血糖或随机静脉血糖检查报告单。
二、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鉴定标准】
有一年以上糖尿病治疗或治疗史,因长期血糖高引发眼底、肾脏、病足等糖尿病特有的器质性改变,即并发下列2-5条中的1条及1条以上,方可符合糖尿病并发症的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有一年以上糖尿病治疗或治疗史;
(二)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二级及以上医院眼底照相或眼底造影可见微血管瘤、出血、渗出、新生血管等)或由糖尿病引起的缺血性视神经病变(视野检查有扇形视野缺损)或黄斑中重度水肿(眼底荧光造影有荧光渗漏);
(三)糖尿病肾病:有蛋白尿,或住院期间微量白蛋白测试微量蛋白≥200mg /24h);需连续测定3次,2次阳性者诊断;或同时存在眼底病变亦可诊断;
(四)糖尿病足≥Ⅲ期(湿性坏疽、干性坏疽或混合性坏疽)或由糖尿病引起的下肢血管闭塞(下肢血管彩超或血管造影);
(五)糖尿病引发大血管病变:在排除高血压等其他疾病引发大血管病变的情况下,如判断是因糖尿病引起的冠心病且病症已达到冠心病的慢性病鉴定标准,或脑血管意外且病症已达到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慢性病鉴定标准,即可视为糖尿病并发症。
【鉴定资料】
(一)餐后2小时静脉血糖或随机静脉血糖检查报告单;
(二)尿常规检查报告单;
(三)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查报告单;
(四)肾功能检查报告单;
(五)眼底照相或眼底荧光报告单;
(六)多普勒超声检查双下肢动脉、静脉血管报告单;
(七)破溃足行X光拍片检查报告单;
(八)糖尿病史住院病历(二级及以上医院)。
三、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
【鉴定标准】
非同日三次测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并同时需具备以下4项中任意1项;
(一)脑血管意外(包括腔隙性脑梗塞)或高血压病;
(二)左心衰竭(具体表现为:心衰Ⅱ度,心功能Ⅲ级);
(三)24小时蛋白尿测试≥200mg/24h或(和)血浆肌酐≥121umol/ml;
(四)眼底检查见视网膜病变≥Ⅱ期。
【鉴定资料】
(一)动态血压检查报告单;
(二)心电图检查报告单;
(三)心脏彩超检查报告单;
(四)肾功能检查报告单;
(五)眼底照相或眼底荧光报告单;
(六)尿常规报告单;
(七)病史资料(含二级及以上医院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四、强直性脊柱炎
【鉴定标准】
有强直性脊柱炎病史,且X线或CT片提示具有双侧≥Ⅱ期骶髂关节炎或单侧≥Ⅲ期骶髂关节炎,并同时需具备以下3项中任意1项;
(一)腰部或脊柱酸痛、僵硬三个月以上,且腰椎疼痛感随活动后略有改善,但休息后仍未减轻;
(二)腰椎前屈和侧屈方向活动明显受限;
(三)第四肋间隙测量胸廓活动度小于2.5cm。
【鉴定资料】
(一)病史资料(含二级及以上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二)骶髂关节X线或CT报告;
(三)HLA-B27抗原检查。
附件2
相关门诊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
支付限额标准
各师市统筹区相关门诊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师市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
单位:元
序号 | 门诊慢性病名称 | 各统筹区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 糖尿病 | 2000 |
2 | 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 1500 |
3 | 强直性脊柱炎 | 1500 |
参照自治区本级、乌鲁木齐市相关规定,兵直统筹区相关门诊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元
序号 | 门诊慢性病名称 | 兵直统筹区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1 | 糖尿病 | 4000 |
2 | 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 2500 |
3 | 强直性脊柱炎 | 3000 |
抄送: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管理中心
兵团医疗保障局一处 2020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