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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年04月27日 信息来源:兵团医疗保障局 编辑: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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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医保局

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军队各有关机构,各医疗机构

   兵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负担、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为使职工群众尽早受益,支持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推动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等5部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要求,经兵团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同意,现就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第一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逐步落地见效,参保患者、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医保基金四方反映良好。在当前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启动实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对于持续推进改革、职工群众尽早受益、稳定需求和市场预期、促进医药行业全面复工复产,以及减轻疫情对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收入带来的影响,都具有重大意义。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推进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

完善工作机制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坚持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统一确定的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兵团与全国各省份组成采购联盟,委托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联采办”),开展第二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兵团各有关部门、各统筹区按要求抓好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落地执行

   明确实施范围和采购周期

(一药品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32个通用名药及兵团中选价格

  (二)机构范围。以统筹区为单位,兵团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三)企业范围。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32个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中选择供应兵团的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四)约定采购量。根据国家联采办确定的采购规则和中选企业数量,按医药机构确认上报的2018年实际采购量的50%-80%确定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根据国家联采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规定,按照中选企业数量,确定药品采购周期,稳定市场预期,原则上中选企业数量较多时,协议期限相对较长。具体为: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品种,协议期限原则上为1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品种,协议期限原则上为2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品种,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年一签。

   落实工作任务

(一)分配采购和使用任务兵团医疗保障部门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结合各统筹区上报的约定采购量,将兵团承诺完成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任务分解至各统筹区,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将采购和使用任务进一步分解相关医药机构。

(二)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各相关医药机构为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主体。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要求自主选定中选药品配送企业,初步确定配送关系。医药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根据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完成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

(三)全面执行集中采购结果。20204月下旬,兵团范围内全面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各相关医药机构确保在协议期限内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和使用任务,中选企业切实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企业按医药机构订单时间按时配送到位。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监测管理,各统筹区切实抓好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落地执行。

)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医药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后,分三期向配送企业支付预付款,其中首次按不低于采购预算的30%预付给配送企业;第二次在采购量达到年协议约定采购量的30%后预付65%;剩余5%协议后,医保经办机构对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五)确保及时回款。医药机构作为药款结算主体责任单位,需按协议约定,与配送企业及时结算,从药品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配送企业按月将各医药机构的回款返还至医保经办机构。

(六)落实梯度降价和渐进式医保支付标准继续推动药品梯度降价,以中选价或全国最低价托底,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方可采购,价差较大的需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逐步推进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集中采购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同通用名药品,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具体规则按照《关于兵团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兵医保发〔201927号)要求落实。

   加强组织保障和协调联动

   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形成改革合力。要根据兵团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政策,完善配套措施,持续推进改革。要加强改革宣传引导,重点做好面向参保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要做好中选产品的平稳替换,精准施策,不搞“一刀切”。要提前制定各项预案,加强沟通协调,稳妥推进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保障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规范化、常态化运行。

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兵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兵医保发〔201926号)关于兵团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兵医保发〔20192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兵团医疗保障局                兵团卫生健康委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兵团军事部保障部            武警兵团总队保障部

                              20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