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参保人员就诊购药,根据《关于完善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兵人社发〔2016〕60号)《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兵人社发〔2016〕123号)规定,结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兵地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兵人社发〔2017〕159号)精神,拟新增兵直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20年5月6日至5月13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
二、申请受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2号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301室(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部)。
三、申请条件
(一) 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1.符合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
2.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
3.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兵团规定的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价评审、校验合格。
4.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审)合格;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并经税务部门年审合格;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的医疗机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年审合格。
6.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7.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兵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8.医疗机构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便于审核、结算和智能监控工作开展。
(1)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医疗保险信息管理,明确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设置管理权限。
(2)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时、有效对接。经社保经办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医疗保险系统网络联通。
(3)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保政策调整要求,及时改造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保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准确的医疗保险记账服务。
(4)医疗机构须遵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保证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等信息的安全。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自身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体系,要采取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维护措施,确实保障信息数据安全,保障医疗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配备相关医疗保险联网设施设备,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络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与其它外部网络联网采用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6)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办机构智能监控的要求对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据进行筛查,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9.药品质量有保证,药房常备药品符合卫生健康和药监部门规定,实施药品网上采购,能确保供药安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应占80%以上,医疗设备的采购和使用符合药监部门的规定。
10.遵守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11.符合兵团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除外情形:因恶意套骗医疗保险基金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因恶意套骗医疗保险基金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代表任何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机构。
(二)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1.符合本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
2.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3个月以上。
3.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审)合格;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并经税务部门年审合格;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的零售药店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年审合格。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1)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营业人员。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供药制度;营业人员岗位职责等)和必要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药店专职负责人;至少有1名取得药师或中药师或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及专职的财务人员);营业人员须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营业人员的工作单位须与《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工作单位一致。
(2)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提供优质服务;具有每天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能力;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3)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兵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能严格执行国家、兵团和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
(5)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符合兵团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除外情形: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因恶意套骗医疗保险基金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3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因恶意套骗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代表任何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机构。
五、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申请范围和申请条件的医药机构,可自愿向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包括: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科室设置及医务人员的执业信息。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5.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大型医疗设备清单电子版及纸质版;医疗用地、办公和业务用房面积相关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医疗机构所处位置地理分布图。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医疗保险工作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9.医疗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的证明材料。
10.如是自治区本级或乌鲁木齐市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当年度自治区本级或乌鲁木齐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
11.兵团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零售药店申请材料包括: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零售药店银行账户信息的证明材料。
9.营业和仓储场所、资金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至少2年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房产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10.如是自治区本级或乌鲁木齐市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当年度自治区本级或乌鲁木齐市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
11.兵团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1.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