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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兵团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试点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年01月08日 信息来源:兵团医疗保障局 编辑: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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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医保局

关于兵团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试点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

兵医保发〔201927


各师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做好兵团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根据《兵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以下医保配套措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中选药品专项采购预算,设立集中采购基金专户,落实预付周转金。医保经办机构在医药机构和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分三期向配送企业支付预付款,其中首次按不低于采购预算的30%预付给配送企业;第二次在采购量达到年合同约定采购量的30%后预付65%;剩余5%在合同期结束后,医保经办机构对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配送企业需按医药机构订单时间按时配送到位。医药机构作为药款结算主体责任单位,需按合同约定与配送企业及时结算,从药品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配送企业按月将各医药机构的回款返还至医保经办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如有新增用量,医保基金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严查医药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如因医药机构不及时结算影响中选药品供应的,要严肃处理。相关部门要将医药机构回款时间列入考核指标,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药机构负责人,实行约谈、通报等处置措施,对医药机构延迟支付医保结算资金。各统筹区要加强预付周转金使用监管,医保经办机构应与配送企业签订预付协议,配送企业需向医保部门出具保证基金安全的承诺书,确保基金使用安全。

二、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探索建立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对此次集中采购药品,通用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医保基金对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支付:

(一)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由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现行政策规定比例分担。

(二)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政策进行结算。

(三)未中选药品价格低于同一通用名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四)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现行政策规定比例分担。对部分价格与中选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原则上按以下规则调整:

1.非中选药品2019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20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1年或2022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2.非中选药品2019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超出支出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三、建立预留金制度

(一)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分解给定点医药机构的中选药品计划采购和使用任务,按月划分采购和使用数量,对采购和使用进度实行按月监测、季度扣款、半年结算、年终清算。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对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按季度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中选采购和使用进度进行扣款。对未完成进度的,从应支付给医药机构的医保费用中扣除当季度未完成采购和使用数量的中选药品对应的采购金额,作为预留金。采购周期过半时,对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累计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对完成半年采购和使用数量的,全额返还前两季度的预留金;未完成的,不予返还。采购周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年终清算,对完成全年采购和使用数量的,结合半年结算情况,全额返还相应的预留金;未完成的,不予返还剩余的预留金。

(二)医保管理部门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药品回款情况的监测,建立回款情况按月预警和缓支机制,对逾期不回款的进行预警,预警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回款的,延迟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确认回款后恢复正常结算。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总额预算基础上,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减轻参保人员药费负担。

(一)在制定2020年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中选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未完成比例相应核减该机构下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

(二)继续推进单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中选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2020年总额预算指标。

五、完善医保协议管理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目标完成情况和合理优先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内容,明确采购品规、数量、采购周期等,也可单独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中选药品使用协议。同时,将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对定点医药机构日常稽核管理内容,对未按时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的定点医药机构,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

六、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监管

加快推进兵团药品采购管理平台建设,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按照按月监测、季度评价、年度考核的方式,监测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保医师,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对其进行约谈。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加大对药品网上采购的监控力度,杜绝网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现象。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分解细化完善具体举措,确保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兵团医疗保障局报告。

兵团医疗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