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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19年10月20日 信息来源:兵团医疗保障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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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兵团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兵医保发〔201914


各师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兵团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现将《兵团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医疗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

2019911


兵团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兵团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兵团范围内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需同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二、基金征缴

(一)缴费费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征缴,征缴收入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2%

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各统筹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和生育待遇的需求等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具体由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经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报兵团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缴费基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其中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

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参照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三)数据传递。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由税务征收的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税务部门传递相关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征收数据,直接传递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计征收数据。

(四)补缴。因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2011日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补缴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月数计算补缴金额;补缴202011日前生育保险费的,按照补缴期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补缴月数计算补缴金额。

三、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继续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逐步实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

四、待遇支付

(一)待遇享受时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当月起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所属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不足12个月的,待缴费满12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首次缴费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2年后,按照《关于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89号)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二)生育备案。参保人员应于生育前,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持参保人员身份证、妊娠诊断证明等材料原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备案,职工未就业配偶还需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填报《兵团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附件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将参保人员生育相关信息在信息系统中备案。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将备案信息通过系统接口传输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共享准生证等相关信息,核验参保人员生育的合规性。

(三)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或夫妻双方在统筹区内无直系亲属选择异地分娩的,填报异地就医备案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四)待遇审核支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条件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医疗费不纳入大额医疗费补助、公务员补助、大病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不计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累计。
 
1)参保人员在生育前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2年),并已办理生育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在登记参保人员的住院信息时,需同时登记参保人员生育时间(计划生育时间)、分娩方式(顺产或剖宫产)等相关信息,并与其他入院登记信息、结算信息一并传输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联网结算时,生育医疗费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一并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职工个人使用现金结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费用初审、复核后,结合生育医疗费报销政策特点,选择不同的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参保人员生育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满12个月(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未满2年)或因急诊抢救、异地就医、生育期间同时治疗其他疾病等原因发生的未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参保人员先行全额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所申报费用初审、复核后支付相关待遇。

2.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包括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津贴。

已通过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的单位职工,不需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领生育津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利用信息系统中结算信息、入院登记信息等获取核定生育津贴所需信息,经核定后支付相关待遇。

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的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申报生育医疗费时,一并申领生育津贴。

五、财务管理

(一)基金清算。各统筹区对截至20191231日生育保险业务收支数据进行清算,于2020131日前将清算情况报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二)基金划转。各统筹区于20191231日关账,并将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结余资金全额划转生育保险财政专户,确保余额为零。2020131日前将生育保险结余资金(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数)合并到同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三)账务处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四)账户管理2020131日前,各统筹区所属生育保险基金账户按程序进行销户处理,并将销户情况报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六、其他

(一)兵团连队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兵团连队职工征缴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结合内控系统,完善业务操作监控和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经办工作,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强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按照生育保险审核规范合理设置智能监控审核规则,开展缴费和待遇享受情况稽核,维护基金安全。

(三)各统筹区应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数据统计工作,保持业务数据与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基金收支、待遇享受情况。

(四)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统筹区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HIS 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两险合并如期上线运行。

(五)自两险合并实施之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由兵团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202011日起执行。

附件:兵团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



兵团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

抄送: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兵团人社局信息管理中心。

兵团医疗保障局一处                      2019年9月1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