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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19年08月13日 信息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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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艳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社会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持续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不仅是脱贫攻坚战中最难啃的硬骨头,也是医疗保障防贫减贫的长期性任务。目前,国家健全“保基本、全覆盖、兜底线”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全民医保应保尽保,加快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形成综合保障链条,梯次减轻参保群众费用负担取得积极成效。

(一)发挥基本医疗保障主体作用。国家通过普遍性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及对个人参保缴费有困难的给予额外补贴等形式,建立了覆盖城乡非就业人口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应保尽保。目前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超过10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左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左右,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达到50%,住院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一些地方还对部分门诊大病参照住院进行管理支付,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2015年以来,国家明确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大病保险(2015年20元、2016年10元、2018年20元、2019年15元),不断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据统计,2018年大病患者支付水平在基本医保之上平均提高超过13个百分点。2019年,国家普惠性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统一并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明确按照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同时,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实施精准倾斜支付政策,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封顶线。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为进一步编密织牢医疗托底保障安全网,各地在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的同时,稳步拓展救助对象范围,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减轻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普遍达到70%以上,多数地方已取消特困人员救助起付线,年度住院救助限额普遍达到3万元-5万元,其中北京、上海、重庆等地超过8万元。

二、支持鼓励商业保险发展

国家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十分重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注重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

(一)为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留出空间。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国家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医疗救助为托底,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政府主导推动的基本医疗保险边界清晰,聚焦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为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国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适销对路的产品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二)鼓励商保机构参与医保治理。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一是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明确委托商保机构承办,并给予税收优惠,免征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金。目前,全国90%以上的统筹地区大病保险都实现了商保机构承办。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保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三是鼓励商保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委托管理、购买以及定制护理服务和护理产品等方式,积极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此外,部分地方还采取财政购买服务方式为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并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

(三)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2017年以来,国家全面部署对健康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银保监会公布了30家经营健康险税收优惠业务的公司名单,审批通过了46款健康税优保险产品。截至2019年4月底,共销售了35.82万单,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2.36亿元。据统计,税优健康险最高赔付金额25万元,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参保患者个人自付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如:浙江省某肝癌患者,医疗费用支出43.66万元,税优健康险封顶赔付25万元。国家支持税优健康险产品发展,着力强化商业补充保险对高额医疗费用风险防控保障功能,以税收优惠政策和较低的保费投入,最大限度的吸引普通居民和职工参保,以此体现保险的大数法则、共济功能。通过对大病患者给予较高额度的补充保障,同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协同发力,共同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三、加强医疗保障法规体系建设

您提出在法律层面加强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投保人权益保障的建议,是我们在推动完善医疗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中予以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2018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组建以来,持续加强医疗保障法规体系建设,多次组织召开专家和地方座谈会,广泛听取推进医保领域法治建设的意见建议。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立法规划,对未来医保法治建设作出了规划安排。此外,如您所述,《保险法》已对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做了明确规定,确保保险公司在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银保监会也始终高度重视商业保险机构监管,制定实施一系列监管政策,对经营包括商业重疾险和商业医疗险在内的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予以规范。

您提出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商业保险制度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我们将与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予以吸收。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统筹发挥政府、市场的作用,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健康责任和风险意识,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