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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30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19年08月13日 信息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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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3308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14号

徐建贤代表:

您提出的提高重大疾病报销比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出台一系列措施,不断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日益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紧密衔接、综合施策,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一、基本医保覆盖全民,发挥主体制度保障作用。近年来政府逐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的人均40元提高到了2019年人均520元,为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保提供普遍支持,同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个人缴费给予政策补贴,确保应保尽保。一是重点保障住院,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目前,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二是开展门诊统筹,将保障范围向门诊小病延伸。90%以上的地区建立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达到50%左右,同时允许门诊大病参照住院管理支付,减轻费用负担。三是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确保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二、大病保险全面实施,聚焦大病患者进一步减负。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依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建立,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支付基础上再给予进一步支付。2015年以来,国家明确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大病保险(2015年20元、2016年10元、2018年20元、2019年15元),不断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2018年大病患者支付水平在基本医保之上平均提高超过13个百分点。2019年,国家普惠性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统一并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明确按照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同时,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实施精准倾斜支付政策,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封顶线。

三、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增强托底保障能力。为进一步编密织牢民生保障网,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国家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在做好资助符合条件救助对象参保工作的同时,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要求,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逐步拓宽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并分类分档细化救助方案,提高年度救助限额,进一步增强托底保障效能。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普遍达到70%以上,多数地方已取消特困人员救助起付线,年度住院救助限额普遍达到3-5万元,其中北京、上海、重庆等地超过8万元。

此外,国家医保局还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医保目录调整、开展目录外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加快推进“4+7”带量采购,将一批疗效明确、临床必需的新药、好药,通过评审、谈判或招采以合理价格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降低重大疾病患者用药负担。同时,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为需要跨统筹区异地转诊的大病患者及时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减少参保群众跑腿垫资。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筑牢医疗保障安全网。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