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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3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19年08月13日 信息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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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8130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13号

张家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精准帮扶城镇特困群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问题,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健全“保基本、全覆盖、守底线”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发挥三重制度保障作用,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一、实现基本医保全民覆盖。目前,我国基本医保全民覆盖的目标已基本实现。全民基本医保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其中,职工医保覆盖就业人口,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明确退休人员不缴费。居民医保覆盖职工医保以外的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口,采取普遍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财政还给予特殊补贴。目前,基本医保覆盖超过13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左右。包括城镇困难居民在内的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存在政策障碍,按规定缴费即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政府投入力度持续加大。一是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从2007年的40元提高到2019年520元。同时,个人缴费相应提高,筹资结构不断优化。二是大病保险筹资水平提高。2015年大病保险合并实施以来,国家明确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大病保险(2016年10元、2018年20元、2019年15元)。三是医疗救助投入持续增加。近年来,中央财政持续加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投入力度,2018年中央财政投入补助资金235亿元,较上年增加80亿元,2019年中央财政投入增加10亿元,达到245亿元。通过以上措施,各项制度保障能力不断加强。

三、待遇水平稳步提升。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差距逐步缩小。目前,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以上和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一方面,重点提高住院大病保障水平,并适当向门诊小病延伸。另一方面,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整体提升待遇保障水平。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普遍建立,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50%左右。二是大病补充保险普遍建立。与职工医保建立同步,各地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解决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负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于2015年全面实施,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在居民医保支付基础上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2019年,大病保险起付线降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同时,明确对贫困人口在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倾斜支付,全面取消贫困人口封顶线。三是医疗救助托底能力增强。各地在做好资助参保、住院和门诊救助基础上,稳步拓展救助对象范围,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并探索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工作。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均可申请获得相应救助。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各地还对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仍有困难的,进一步加大倾斜救助力度。

总体来看,基本医保应保尽保,公平普惠满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保险在基本医保之上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并向困难群众倾斜,医疗救助面向困难群众不断加强托底保障,三项保障制度密切衔接,有效减轻全体城乡居民和各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但目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强调坚持现行标准,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目前一些地方提高标准的做法和政策不可持续,也会引发各类人群攀比。我们将做好中央脱贫攻坚巡视和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指导各地在落实《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基础上,将现有的补充保障措施逐步平稳过渡到现有三重制度框架内。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各项医保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不断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日